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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第十六條所定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抽選結果資料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造具及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其相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均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