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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式,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
地方政府以紙本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由專人送達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收受時,應檢視封緘完整後,啟封核對人數正確性,再另行裝袋(箱)封緘,復由專責人員簽名或蓋職章於封口處。
地方法院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應出具證明予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