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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經以電子檔案製作者,一經作成,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