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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善盡親職之責;少年如在學中,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法定代理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或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