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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停止執行或少年滿二十一歲之日終止。
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留置於鑑定處所者,其收容、羈押與留置之日數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日數。少年羈押於看守所之日數,亦同。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執行感化教育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