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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應以書面、資訊管理系統、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通知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少年逃離、結束安置三個月前、因情事變更臨時結束安置或安置輔導期滿結束時,亦同。
前項情形,接受少年之安置輔導處所亦應通知該安置輔導處所之主管機關、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及少年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輔導處所輔導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