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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拘提前之傳喚,法院或檢察署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傳票者,其程序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