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法院審理促轉救濟案件時,宜隨時注意該刑事有罪判決、單獨宣告之裁定或處分,如經法院依再審程序裁定開始再審,或經最高法院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原裁判,發回原審法院並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者,其更為審判案件之審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