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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保證金存管計息及發還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具保人於代庫銀行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或無代庫銀行駐收之法院、檢察機關繳納之刑事保證金,法院、檢察機關應指定專人妥慎存管,於次一上班日將收取之款項連同相關單據送出納室經收後,由出納室送代庫銀行繳納存管。
前項情形,必要時得商請代庫銀行派員到法院或檢察機關臨時收取。
代庫銀行收取刑事保證金後,應依規定存入刑事保證金專戶存管。但辦公時間外(含例假日)收取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存入保證金專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