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院審理性侵害犯罪案件,經諭知被告緩刑或免刑者,應於判決確定後,
檢附判決正本,通知該管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