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法
院認為不當或不必要者,應禁止之,並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