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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