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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