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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