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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