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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18 條第 2 項至第 7 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為未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