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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18 條第 6、7 項、第 26 條第 2~4 項及第 61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 18-1~18-8 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少年法院法官得依職權或依少年調查官之請求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但少年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少年法院法官並認為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同行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法官簽名︰
一、應同行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出生地、國民身分證字號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事由。
三、應與執行人同行到達之處所。
四、執行同行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