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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應於覆審決定書作成後十日內,製作正本並連同案卷發交原決定機關。
原決定機關應於五日內將覆審決定書正本送達最高法院檢察署及請求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