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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原決定機關應於決定確定後十日內,將主文及決定要旨公告,並登載公報及受害人所在地之報紙。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