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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5-45 條
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
未依前項規定選定代表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前二項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得更換、增減之。
本編所定訴訟參與之權利,由經選定或指定之代表人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