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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455-38 條
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一、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
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第
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八十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九
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條、第三百二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條、第
三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
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二款之罪。
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四、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之罪。
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罪。
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
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
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但被告具前述身分之一,
而無其他前述身分之人聲請者,得由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之。被害人戶籍所在地不明者,
得由其住(居)所或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人保護協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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