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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8.06.19 修正之第 33、404、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93-2~
93-6 條條文及第八章之一章名,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455-26 條
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
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
前項判決,應記載其裁判之主文、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
情形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應否沒收之理由、對於參與人有利
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
第一項沒收應與本案同時判決。但有必要時,得分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