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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將軍隊交付叛徒,或率隊投降叛徒者處死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