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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犯本條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接戰地域,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置,
事後呈報。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長官
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