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所發之
命令者。
二、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發管理節制或禁止之
命令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八條規定所發管制之命令者。
四、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四條規定所發禁止之命令者。
五、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九條規定所發限制或禁止之命令者。
犯前項第五款之罪,其進出口之貨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