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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商業調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
一、商業調查官姓名。
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
三、說明或發問要領。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