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
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
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