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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人每件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承辦法官得視事件之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商業調解委員參與狀況等情形,於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之範圍內增減之。
前項報酬之支給,不以調解成立者為限。
報酬之數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應經商業法院院長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