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者,不妨礙依民事訴訟法為證據保全之裁定。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追加之訴確定後,法院就停止原訴訟程序之裁定,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