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記載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事項之勞動調解筆錄,經當事人兩造簽名者,亦屬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書面協議。
前項情形,法官應於兩造簽名前,先向兩造曉諭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