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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