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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當事人因補充聲請或答辯,或對於他造之聲請及答辯之陳述,得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以言詞為之;法官認為必要時,亦得定相當期限命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或於調解期日陳述之。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準用之。
當事人提出補充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併同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