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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答辯狀宜記載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
一、對聲請意旨之答辯及其事實理由。
二、對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三、供證明用之證據。
四、對聲請書狀所載有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五、對聲請書狀所載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事項之意見。
六、對聲請書狀所載有繫屬於法院之其他相關事件之意見。
七、預期可能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當事人間曾為之交涉或其他至提出答辯狀時之經過概要。
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關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書狀之規定,於相對人提出答辯狀時準用之。
相對人提出答辯狀及其附屬文件,應併同提出繕本或影本兩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