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當事人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儘早提出事實、證據,並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準備。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或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應儘速或依法官指定之期間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