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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續聘或已受他法院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勞動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