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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執行文書使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四條使用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收受強制執行文書者,得以書狀向執行法院陳明終止使用該平台傳送收受文書。
前項終止使用,於陳明狀送達執行法院之翌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