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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證人應就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設置檔案,自受特定交易公證
、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保存確認請求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
員身分證明、聲明文件影本或予以抄錄,並留存往來文件、紀錄憑證副本
、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