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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
依公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遴任之民間公證人。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三、實質受益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
個別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