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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民事事件提解費用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方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應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中等等位之票價計算;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該院所在地方法院轄區外地點之提解,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