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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民事保護令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
一、因依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而停止程序。
二、當事人在營服役或因羈押、執行,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三、當事人因隨船出海作業,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四、當事人因患重病或重傷在治療中,不能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五、當事人現在境外,不能於一個月內到場,法院無法依其他方法調查。
六、因囑託鑑定、訪視調查或證據應於境外調查取證,所需時間,累積逾一個月。
七、程序進行中須支出費用,經法院定期命當事人預納而不預納;或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致程序無從進行。
八、有調閱他案卷宗之必要,而未能於一個月內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