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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通知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參與程序,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受通知人為機關或機構者,其名稱。
二、家事事件。
三、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姓名。
四、應到場之處所及日時。
法院對前項得參與程序之人,應送達聲請狀之繕本並限期命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