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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明調解筆錄,送請法官簽名。
調解委員行調解而自行記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者,法官勿庸於該紀錄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