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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調解由法官選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者一人至三人先行為之。
調解委員之選任及解任,應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