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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關係人聲請暫時處分之本案聲請,顯無法律上之理由者,法院不得核發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