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除已無其他適當之人外,不得選任該代理人為其程序監理人。
法院選任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為程序監理人時,該代理人已支領報酬者,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