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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司法院得定期函請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依附件所示推薦表,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列冊供法院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前項推薦機關、團體發現受推薦人有不適任情形,應隨時通知司法院。
第一項受推薦之人如願提供義務服務者,應於推薦時特別註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