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調解期日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未到場,且未委任代理人到場時,家事調解委員應報請法官另行處理。
家事調解委員不得僅要求當事人之一造到場或與當事人、代理人(含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片面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