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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程序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財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家事事件文書,以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傳送至法院。
當事人或關係人陳明有傳真或其他電子設備可供家事事件文書之傳送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關係人得以傳真或電子傳送方式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