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遠距訊問筆錄及其他文書,須受訊問人簽名者,由訊問端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受訊問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法院,再行補送原本。
受訊問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人或受訊問端法院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訊問端之法院。
受訊問端法院或受訊問人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訊問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