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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官得授權書記官於進行遠距訊問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利用遠距訊問排程系統,登記訊問端法庭之使用;其依第三條訊問者,並應登記使用受訊問端法庭,同時通知受訊問人受訊問之時間及處所。
因案情需要須緊急訊問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訊問端法院先行與受訊問端法院協調。
依第一項排程登記後,如有異動,應利用該系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