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遠距訊問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辦法於法院以證人身分訊問當事人、使用通譯之程序及其他法院認有遠距訊問之必要情形,準用之。